本报北京7月20日讯北京大学著名法学教授陈兴良在读了本报7月13日刊登的报道《街头“儿童乞丐”令人忧》后,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。他说,“儿童乞丐”毕竟是孩子,他们本应同其他儿童一样,专心学习,无忧无虑,高高兴兴地度过童年生活。他们因种种原因沦为“乞丐”,但无论怎样,儿童都不应该为社会所遗弃,他们是无辜的,应该得到更多的关爱。
“儿童乞丐”的出现,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。陈教授说,切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,就要谴责和制裁“儿童乞丐”的幕后教唆者。同时,有关部门要负起责任来。
陈教授强调,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明确规定未成年儿童受法律特殊保护。支使、教唆儿童乞讨损害了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,是一种违法行为。这种行为同时还违反了《义务教育法》:儿童整日乞讨,无法接受正常教育,这违反了学龄期儿童必须接受学校教育的法律规定。陈教授分析说,毫无疑问,“儿童乞丐”背后,有大人支使、教唆,而大人之所以这样做,无非家庭经济困难。当然,也不排除具有劳动能力的人,由于不劳而获的思想作祟,支使和教唆“儿童乞丐”,把他们当成赚钱工具,利用他们养活自己。
“儿童乞丐”对社会文明产生的不良影响是显而易见的。“儿童乞丐”大多在大城市热闹繁华地段乞讨,与大城市美丽繁华的市容市貌极不相称。乞讨还直接损害儿童身心健康,使他们养成不劳而获的思想,失去自尊,缺少道德感、羞耻感,是非观念淡薄,长大后可能被社会“排斥”在外,同时自己也可能“排斥”社会,甚至因此走上犯罪道路。
陈教授强烈谴责“儿童乞丐”的幕后操纵者。他说,他们利用成人对儿童的怜悯获取利益,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。他们强迫儿童在十分恶劣的环境里生存,乞讨生涯使儿童在非正常状态下成长。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,乞讨儿童长大后更容易形成人格缺陷,犯罪的可能性要大得多。
陈教授呼吁,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,尽快对“儿童乞丐”事情进行综合治理,决不能放任自流。他说,像北京这样的大都市,如何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,发生之后又由哪些部门负责具体管理,应该有具体明确的规章。对确实衣食无着的“儿童乞丐”及其家人,城市收容站应该尽快遣返,有其他困难的,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。儿童户口所在地方政府也有责任帮助大城市解决遣返安置“儿童乞丐”的相关问题,救助贫困儿童,保障儿童生活,使其接受基础教育;同时依法惩罚支使、教唆儿童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。